本文摘要:【公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37号【公布日期】2011-06-272010年4月10日商务部公布2010年第21号公告,要求自2010年4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倾向性硅电钢征税反倾销税。
【公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37号【公布日期】2011-06-272010年4月10日商务部公布2010年第21号公告,要求自2010年4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倾向性硅电钢征税反倾销税。2011年4月29日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申请,拒绝对原产于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进口倾向性硅电钢限于的反倾销措施展开低价及倾销幅度期中审核,主张终裁后一年间上述两家俄罗斯公司向中国出口的倾向性硅电钢倾销幅度增大,多达了终裁确认的反倾销税税率,催促计算出来过去一年上述两家俄罗斯公司的倾销幅度,并适当改动反倾销税税率。商务部接到申请人后,于5月10日通报了俄罗斯公使大使馆及有关俄罗斯企业,并向其交予了期中审核申请书的公开发表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简要。
5月31日,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评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低价及倾销幅度期中审核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商务部可以不应利害关系方的催促并对利害关系方获取的适当证据展开审查后,对有关出口商、生产商的低价及倾销幅度展开期中审核。商务部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人调查国家(地区)的出口价格和长时间价值等有关情况展开了审查。
商务部经审查指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人明确提出了倾销幅度已提升的可行性证据,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低价及倾销幅度期中审核暂行规则》的拒绝。商务部要求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倾向性硅电钢所限于的反倾销措施展开低价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审核。
现将有关审核事项公告如下:一、产品范围:审核产品范围为原产于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进口倾向性硅电钢产品。明确叙述与商务部2010年第21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完全一致。对该被调查产品的叙述如下:被调查产品名称:倾向性硅电钢,又称作倾向电工钢、冷轧倾向硅钢。
英文名称:GrainOrientedFlat-rolledElectricalSteel。被调查产品的明确叙述:倾向性硅电钢是一种合金钢平板轧材,按重量计不含硅量最少为0.6%,含碳量不多达0.08%,可所含不多达1.0%的铝,所不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备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多达0.56毫米;呈圆形卷状的,则其可为任何宽度;呈圆形板状的,则其宽度最少是厚度的十倍。主要用途:倾向性硅电钢是电力工业行业不可缺少的一种软磁材料,主要应用于各种类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及大电机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2251100和72261100。二、审核调查期和审核范围:(一)审核调查期:本次审核的低价调查期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二)审核范围:本次审核审查范围是限于于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进口倾向性硅电钢产品的反倾销税税率。
三、审核程序(一)利害关系方评论。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审核明确提出意见,并获取适当的证据。(二)问卷派发。
商务部为取得其指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必须发送到调查问卷给涉及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该在调查问卷发送到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拒绝递交。(三)听证会。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明确提出举办听证会的书面催促,商务部指出适当时也可主动举办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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